為統一國際航行船舶的噸位丈量原則和規則而制定的國際公約。為使海上運輸和港口業務以及利用船舶噸位作為收費依據的所有機構對同一船舶具有相同的噸位數,在20世紀初期,世界海運界就著手制定國際船舶噸位丈量規則,但遲遲未獲成功。1959年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現名國際海事組織)在成立大會上作出決議,設立一個專傢小組,起草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經過10年準備,1969年5月在倫敦召開的國際船舶噸位丈量會議上,制定瞭《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公約規定瞭用總噸位反反映船舶大小和用凈噸位反映船舶營運艙容的基本原則。公約適用於從事國際航行的下列船舶:公約生效後建造的新船;經過改建並使總噸位有實質性變更的現有船舶;公約生效之日起12年以後的所有現有船舶,但不包括因其他國際公約的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噸位船舶。公約附則對船舶總噸位和凈噸位的計算以及國際噸位證書的具體格式作瞭明確規定。公約於1982年7月18日生效。中國於1980年4月8日加入公約。2005年底共有145個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