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一項重要教育立法。1944年8月由議會通過。因議案是以R.A.巴特勒為主席的教育委員會提出,又稱《巴特勒教育法》。法案的基本內容如下:①加強國傢對教育的控制和領導。設立教育部,統一領導全國的教育;設立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負責向教育部長提供諮詢和建議。②規定以3A(年齡age、能力ability、性向aptitudes)為基礎的學制改革,設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組成的公共教育系統,地方教育當局局負責為本地區提供初等、中等和繼續教育。初等教育分為幼兒園、幼兒學校和初等學校三個階段。小學畢業根據11周歲考試結果,按成績、能力和性向進入三類中等學校:文法中學、技術中學和現代中學。初等學校和中等學校實行董事會制。③實施5~15歲的義務教育。父母有保證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和保證在冊生正常上學的職責;地方教育當局應向義務教育超齡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業餘教育。④規定繼續教育制。繼續教育是指由地方教育當局在本地區實施的對結束義務教育但未能升學的青年提供免費教育,到18周歲為止。它包括地方學院、技術學院、藝術學院、成人教育和各種特殊學習等。⑤設立大學生獎學金的辦法,幫助有才華的學生考入大學、專科學校或其他高教機構就讀。⑥提出宗教教育、師范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等要求。

  《1944年教育法》是英國教育制度發展史上一個極其重要的法令。它加強瞭國傢對教育的控制,一定程度上完善瞭地方教育管理體制,從而確立和完善瞭中央和地方在教育行政管理體制上相互合作的夥伴關系,建立起比較適合英國文化教育傳統和不同黨派利益的教育領導體制;提出瞭對所有學生提供免費享受中等教育的原則,使中等教育成為連接初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或高等教育的中等環節,消除瞭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雙軌制的教育體制,基本形成瞭現代英國國民教育制度;將義務教育延長到中等教育,可以提供更多的合格畢業生,推動瞭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發展,也促進瞭師范教育的發展;還改進瞭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財政體制,這一措施促進瞭公共教育經費的增長。法案決定瞭英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教育發展的基本方針和政策,為英國現代教育的進一步發展提供瞭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