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和補償災害發生後造成的經濟損失而採取的一些方式。主要有:①政府準備金。是由政府財政預算提留的災害準備金。它從國民收入中提出,作為國傢後備基金,在特大自然災害發生時用於救濟、重建和恢復。這種後備是行政性的。②保險。以保險公司向投保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保費的方式,通過合同,用於補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而給付的保險金。③社會互保。通過在社會上籌集或取得國際援助,設立專項基金,用於災害的減輕。④自保。。由經濟單位自己籌集防災基金,自行解決和補償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濟單位需要保證自己的安全性,並在災後予以彌補。

  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保險是災害經濟補償模式的主體,國傢救濟是特大災害補償的後備。各種災害經濟補償模式共存,是減輕災害造成的巨大經濟影響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