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就有關奴隸制問題於1850年9月通過的5個法案的統稱。19世紀40年代,美國新獲得的領土加利福尼亞和新墨西哥等地要求作為自由州加入聯邦。但南部蓄奴州力圖擴大奴隸制的地域,南北之間圍繞奴隸制度地域界限問題的爭執日趨激烈。鑒於南部各州以脫離聯邦相威脅,輝格黨領袖H.克萊等人自1850年初先後向國會提出一系列妥協性議案。經過激烈爭論與折中後,國會在9月9~20日間通過如下5個法案:①加利福尼亞取得州地位的法案,準許加利福尼亞作為為自由州加入聯邦。②得克薩斯和新墨西哥法案,調整得克薩斯-新墨西哥的邊界。從得克薩斯劃出32.4萬平方千米土地並入新墨西哥,由聯邦政府付給補償費1 000萬美元。在新墨西哥地域加入聯邦時有關奴隸制問題由當地居民自行決定。③猶他法案,規定猶他地域加入聯邦時有關奴隸制問題由當地居民自行決定。④《逃奴追緝法案》,規定各州司法機構及地方政府必須竭力協助奴隸主追捕逃亡奴隸;任何白人通過宣誓即可確定某個黑人為其逃亡奴隸;凡以任何方式阻撓追緝或庇護逃奴者可處以1 000美元以下的罰金,或6個月以下的徒刑。⑤在哥倫比亞特區廢除奴隸貿易的法案。

  這些法案有利於南方奴隸主,暫時緩和瞭南部脫離聯邦的危局。但逃奴追緝法案卻激起瞭更加廣泛的反對奴隸制的鬥爭,使南北之間的矛盾更加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