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開展國際合作搜尋營救海上遇險人員而制定的公約。1979年4月9~27日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現為國際海事組織)在漢堡召開國際海上搜尋救助會議,討論並制定《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公約強調發揚人道主義,規定締約國在本國的法律、規章制度許可的情況下,應批準其他締約國的救助單位為瞭搜尋發生海難的地點和營救遇險人員而立即進入或越過其領海或領土。公約的附則對搜尋救助的組織、國傢間的合作、搜尋救助的準備措施、工作程式和船舶報告制度等作瞭規定。公約自1985年年6月22日起生效。2005年底共有85個締約國。中國於1985年6月24日核準瞭公約並對公約附件規定的搜尋救助區域的劃界作出聲明。1998年5月,國際海事組織以MSC.70(69)號決議通過瞭對公約附件的修正案。修正案按公約規定的默認接受程序於200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