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行政法律關係,對行政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又稱行政相對一方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他們參與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但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國傢行政權力。行政相對人可以是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也可以是行政權力所指向的其他國傢機關或社會團體,包括其他行政機關。在一般情況下,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由行政主體一方採取主動,行行政相對人處於被動地位;但也有一些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相對人采取主動,如申請許可。未經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許可這種法律關系就不可能形成。還有一些行政法律關系,必須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取得合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行政合同。

  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管理的對象,必須服從行政主體的管理,履行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為之確定的義務,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否則,行政主體可以依法對其實行行政強制或行政制裁;能夠通過各種形式參與行政管理,成為行政管理的參與人;在行政救濟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關系中,可以轉化為救濟對象和監督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