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各國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以確保海運船舶的航行安全而制定的國際公約。分析歷年來船舶發生海損事故的原因,人的過失約占80%。為此,國際海事組織為防止和減少海損事故的發生,就提高海員的技術業務水準,嚴格執行培訓和發證規定,明確船上值班要求,於1978年6月14日至7月7日在倫敦召開海員培訓與發證國際會議,討論通過瞭《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及有關推動海員培訓工作的23項決議。公約包括一般義務、定義、適用範圍、船員證書、監督程式序、等效措施、修正程序等法律條款和有關船員的值班職責和發證的標準及證書格式等技術規則。公約於1984年4月28日生效。2005年底共有150個締約國。中國於1981年6月8日核準該公約。

  1995年7月國際海事組織又通過瞭該公約的1995年修正案。規定瞭締約國在對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和值班標準等方面的最低要求,並建立資料交流和質量評估制度。修正案於1997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