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社會歷史文化現象,是人類社會及人的思維能力發展到一定水準時出現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和思想文化現象,表現出人的信仰觀念和崇拜行為,並有相應的社會活動和組織形態。其特點是相信在人類生存的現實世界之外還存在著超自然、超人間的神秘力量或實體,認為這種神秘存在超越一切又無所不在,擁有至高權威並統攝萬物,支配著自然和社會的進程,決定著人世的命運及禍福,由此使其信仰者對這一主宰一切的神秘存在產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並形成與之相關的信仰認知和禮儀活動。本質上反映瞭人在在面臨支配自身的異己力量時的那種自我意識、自我感覺和自我行為,表現出人對其自然存在之有限性的體認和尋求超越自我的努力。為人的強烈主體意識之流露,以及人對自我主體與外在客體之關系的反思。是將人的現實生存與終極意義相關聯的世界觀、人生觀、社會觀、文化觀,參與瞭人類思想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程。其信仰理論體系和社會群體組織是人類文化及社會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

  概念與定義 宗教一詞在西方語言中源自拉丁文religio,關涉這一詞源的拉丁語約有四種表述。古羅馬哲學傢西塞羅在其著作《論神性》中用過動詞relegere或religere,其中relegere指“反復誦讀”(一遍又一遍地讀),由此引申為“一絲不茍地觀察並重復敬神儀式”,表示人在敬神行為上的“專註”和“集中”,在信仰上的虔誠和仔細;而religere則意為“重視”、“小心翼翼”和“認真考慮”,由此說明在神靈崇拜上的嚴肅認真。一般認為其詞根為legere或eligere,意即“選擇”。為此,奧古斯丁在所著《訂正》和《上帝之城》中曾用re-eligere來表示人在信仰問題上的“重新選擇”,religio據此則指人在敬神信仰上的重新考慮和決斷,即人歸屬上帝的重新選擇。此外,古羅馬時期拉丁教父拉克坦提烏斯的著作《神聖原理》和奧古斯丁的著作《論真宗教》《論靈魂的數量》還使用過religare來表述神與人之間、神與靈魂之間的“重新結合”和重新聯盟,其詞義基於其“聯系”、“結合”、“合並”、“固定”等原初涵義。

  religion作為適用於各種宗教的一般概念,在西方始於近代以來的思想和學術發展。在此之前,人們有著對神敬畏、敬仰、虔誠或與之相關的戒律、禁令和禮儀等多種表述,卻無類似“宗教”的固定概念,例如,古希臘人曾有過“對神的敬畏和虔誠”、“敬神的戒律、禁令和禮儀”、“對神的羞怯、畏懼”和“對神的敬仰”等術語。新希伯來文的相關表述有“神的律法”,源自阿拉梅文“命令”、“律法”的派生詞。伊斯蘭教在穆罕默德時代曾用“儀禮”、“順服”來表達其信仰。古日耳曼人有過“神的律法”或“神的秩序”之概念,後用其表示“與神立約”。瑣羅亞斯德教表述其信仰之詞的原意為“最內在的本質”和“意義”。而古印度人曾稱其信仰核心為“法”,由此引申出佛教的“佛法”、“一切法”、“心法”等。

  “宗教”正式作為與religion相關的專門學科術語在中國詞匯中出現,源自19世紀末日本人翻譯西方著作之舉。漢語的“宗”、“教”二字在古代本來分開使用。“宗”字按《說文》的解釋指“尊祖廟也,從宀從示”;“示,天垂象見吉兇所以示人也。從二。三垂,日月星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示神事也”。其崇拜可以追溯到《書經·堯典》所論虞舜時代“禋於六宗”的活動,即對“日月星辰,江河海岱”的祭祀。“教”字本意為教育、教化,指上施下效、從學入道,後來引申為“對神道的信仰”。如《易經》中“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之說。《禮記·祭義》亦說“合鬼與神,教之至也”。而《中庸》則稱“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宗教”二字的合用最早見於約10世紀時的佛教術語。北宋道原的《景德傳燈錄》十三有“(佛)滅度後,委付迦葉,展轉相承一人者,此亦蓋論當代為宗教主,如土無二王,非得度者唯爾數也”之說。《續傳燈錄》七亦有“吾位山久,無補宗教,敢以院事累君”的表述。宋禪僧圓悟克勤所編《碧巖錄》中也有“大凡扶豎宗教,須是英靈底漢”的用法。佛教文獻論及的“宗教”意為崇奉佛陀及其弟子的教誨,“教”指佛陀所說,“宗”是佛陀弟子所傳,“宗”即“教”的分派衍化,“宗教”合用則指佛教“教理”,其涵蓋具體、范圍不大。隻是因為近、現代西方宗教學的發展及其對中國學術界的影響,人們才將“宗教”與西文的religion 對應起來,以泛指人類的信仰崇拜現象,從而超越瞭傳統佛教對“宗教”的運用及理解。

  關於宗教的定義,人們迄今仍未達成共識。對宗教的認知有主觀與客觀、內在與外在、理論與實踐、思想與體制、哲學與社會學等不同視域或立場。一般而論,可對宗教從三個層面來加以剖析:一為宗教的思想觀念和感情體驗,此即其教義層面;二為宗教的崇拜行為和禮儀規范,此即其教儀層面;三為宗教的教職制度和社會組織,此即其教團層面。

  宗教的思想觀念和感情體驗指人的神靈觀念和對神靈的敬畏心境。這種對神靈的信仰亦表述為對終極者或對神秘的超人間力量的信仰,它是一切宗教的根本和基點,構成瞭宗教的世界觀或宗教意識。宗教思想觀念和情感體驗雖看似無形,卻為整個宗教的內在因素和核心所在。其表現出的人與其信仰對象的關系,顯示瞭人對超人間力量的探求和向往,為人的靈性趨向和精神運動。西方宗教學者認為,從人的有神論觀念上可以找到對宗教的主觀定義,它包括人對其信仰對象的理解及其相應的情感體驗。這種定義側重於人類文化精神,更多體現出人文學科意義上的解釋,其特點是對宗教的界定多從人的有限性和非自足性,以及對這種有限性的體認和超越上來論說,由此亦表達人對與其有限性相對應的“神聖”之向往和追求。例如,F.M.繆勒認為宗教是人對於“無限存在物”的渴求、信仰和愛慕,宗教揭示出“人的靈魂”與“神”的關系,而“神的觀念”則是人的心靈“關於完美境界的最高理想”。G.范德列歐將宗教定義為人與神秘力量的獨特關系,因這種“力量”可使人生升華、通達神聖。E.B.泰勒把宗教稱為“對靈性存在的信仰”。J.G.弗雷澤把宗教視為人對“能夠指導和控制自然與人生進程的超人力量”的迎合、討好和信奉。W.施密特指出宗教即人對“超世而具有人格之力的知或覺”。R.奧托指出宗教是對超自然之神聖的體驗,表現為人對神聖“既敬畏又向往的感情交織”。這些宗教定義或理解是從人的主體和內在來把握其精神世界及精神生活,其神聖觀念和神秘體驗都關涉到人的“宗教性”問題,反映出宗教的認識根源,說明瞭人之宗教信仰的心理基礎和精神需求。

  無形的宗教思想觀念和感情體驗可以外化為有形的宗教行為規范和組織制度,由此即可構成對宗教的客觀定義。它從人的崇拜行為、組織建構及其制度化來界定宗教,註重宗教信仰的社會存在及其實踐意義,解說宗教作為社會現象的多種展示及其功能和影響。這種定義側重於人類社會生活,更多反映出社會科學意義上的界說,認為宗教崇拜行為、禮儀規范及其教職制度和社會體系都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和形體構成,它導致瞭對“他人”即相應社會群體的影響,並在其社會發展和文化傳統的構建中實現瞭宗教思想意識及其實踐行為的規范化、程式化、機構化和制度化。在這種宗教定義中,宗教通常被理解為對人之社會生活的“補償”或形成人們社會生活中的“結合”,宗教往往成為“群體認同”、“社會統一”、“民族共識”或“天下一傢”的神聖象征或精神標志。例如,C.-H.de 聖西門認為宗教是人類行為的動力和連接人類社會的重要紐帶,起著不可取代的社會補償作用。F.de庫蘭治指出宗教是人們社會生活之結合的標志和象征。É.塗爾幹宣稱宗教代表著社會生活的神聖結合,反映出人類社會的基本結構,而宗教中令信者敬畏的“神聖”則正是其“社會統一體”在宗教中的象征,它代表著其“群體意識”和“社會結合”,如圖騰的標志即象征著與之相關的整個民族本身。宗教使民族群體或社會整體神聖化,而共享這相同“神聖象征”的社會群體則構成瞭相應的“教團”。L.費爾巴哈曾從人的“類”之象征或其本質異化來理解宗教,提出“人創造宗教”這一命題,即認為宗教是將人“自己的類、自己的本質性”當作其認識和崇拜對象。M.韋伯強調宗教是對相關社會群體存在及發展起決定性作用的“潛在的精神力量”,它在其現實社會生活中亦體現為“具有倫理色彩的生活準則”。這些定義或解釋則突出瞭宗教社會存在的特征和特性,把宗教視為對人之社會存在的不足、有限和缺陷的補償及克服,視為人類社會存在所需要的最根本的結合因素,以說明宗教乃是被社會認可的人類行為方式的基礎,具有構成社會合理結構形式和標準價值體系的功能。

  起源與發展 宗教的發展歷史悠久,其最早的宗教觀念和信仰活動約產生於公元前3萬~前1萬年間的舊石器時代中、後期。此時原始人已特別重視與其生活密切相關的出生、死亡和食物這三個因素,萌生出靈魂不死和死後生活的觀念,亦出現與原始宗教相關的埋葬死者、敬畏圖騰等儀式和習俗,有瞭最早的宗教崇拜活動。這在對尼安德特人墓葬和山頂洞人墓葬遺跡的考古發掘中,以及對許多原始人洞穴巖畫內容的辨析上已得到證實。原始人中靈魂不死觀念的出現是宗教萌芽的重要標志,它說明原始人類對生死問題的思考,以及對超越“死”之極限的嘗試。這種靈魂不死的觀念又衍化出物活論、萬物有靈論、鬼魂論、祖靈論和神靈論等觀念,並由此形成對自然物、自然力、祖先、氏族的各種崇拜活動,發展出自然神、祖先神、氏族神信仰,以及相關的圖騰崇拜體制。由此可見,原始宗教從一開始就表現為一種社會意識和社會活動,其崇拜實踐是集體性質的社會現象。原始宗教的誕生與原始社會氏族制的形成直接相關。圖騰即氏族的標志,原始人以此來維護並神化其氏族制度和氏族制社會本身。這種對祖先和氏族領袖的崇拜,以及社會群體的神聖“整合”,標志著人格神化和社會神化的開始。這樣,宗教信仰從最初就已曲折反映出人所受到的雙重支配:自然神觀念說明人受到外在自然力量的支配,涉及人之“外”的世界;氏族神觀念則揭示人亦受其內在社會力量的支配,故與存在於人之“內”的社會相關。這種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是原始宗教信仰的基本對象,它們構成諸神觀念的真正起源。在原始宗教中人與自然混為一體,很難清楚區分。如圖騰標志一般采用動物圖案或植物圖案,亦用其他無生物自然標記,但這種“自然”標志卻用來象征人類氏族群體,由此表達出原始人在其宗教信仰上自然與人共構的混沌、模糊的“整體觀”。在圖騰崇拜的這種結合中,亦曲折反映出原始人對生殖、繁衍、生命的觀念及相關的信仰崇拜方式。氏族制社會經過母系、父系階段而進入部落聯盟制社會時期,氏族神由此演變或融合為部落神,被視為其部落的保護神。除瞭考古發現和相關推測之外,從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等地土著部落宗教生活中,可對這種史前和原始宗教的概貌有一基本瞭解。

  在原始社會的解體過程中,從氏族部落聯盟發展出最早的民族國傢,而原來的氏族部落宗教也上升為民族宗教或國傢宗教。這種社會重構和氏族融合使原來部落聯盟的諸神形成瞭主神和次神的區別,宗教信仰由普通的多神教向主神崇拜過渡,出現輪換主神教或單一主神教等崇拜形式。主神的神性則結合或綜合瞭以往自然神和祖先神的諸神性,表現為自然和社會屬性的交織與共構。由此,宗教崇拜進而發展出高度綜合的二元神教和一神教,其神靈觀念亦有瞭單拜一神、至高一神、統一之神和絕對一神的抽象。在統一國傢出現之前的氏族社會,人類宗教基本上處於原始宗教階段,其特點即為自然宗教。而隨著古代民族國傢的出現及其氏族或相關群體所達到的社會、政治和文化統一,人文宗教遂應運而生,並有著人為宗教諸特點。不過,古代民族國傢的宗教往往與其民族的命運休戚相關、生死相連。每個民族宗教中所信奉的至高神靈實質上就是其民族之神,其權威和影響一般也不會超出其民族生存的范圍。民族之神實際上就是“民族精神”、“民族本質”的象征,其所享有的光榮也就是其民族的光榮。具有強烈民族色彩的神靈一般隻能與其民族共生存,一旦其民族遭滅頂之災,其宗教大多也就不復存在。在世界宗教史上,曾先後出現過許多具有這種民族宗教性質的古代宗教,如古埃及宗教、古巴比倫宗教、古代印度的吠陀教、婆羅門教及後來的印度教、古波斯宗教和瑣羅亞斯德教、猶太教、古代迦南宗教、腓尼基宗教、赫梯宗教、弗裡吉亞宗教和古希臘–羅馬宗教等。這些宗教大多伴隨其古代國傢的滅亡而消亡,隻有少數宗教如猶太教、印度教等與其民族一道極為頑強地存在與發展,其作為歷史宗教雖多有嬗變卻延續至今。例如,猶太等民族國傢在歷史上經歷的磨難和毀滅曾使這些民族將其宗教視為本民族的靈魂和核心,寄予瞭民族復興的希望,通過民族宗教作為其民族旗幟和神聖象征來團結、聯合本民族成員,構成本民族的神聖聯盟和凝聚力量。因此,這類宗教雖然多少已失去其古代社會意義上的國傢性,卻仍保留著人類歷史意義上的民族性,成為比較典型的民族宗教。此外,世界宗教史上還出現瞭一些與當地民族文化密切關聯、其地區性和民族性都較為突出的宗教,如中國的道教,印度的錫克教、耆那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等。不過,在近現代社會發展中,這些民族宗教雖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瞭其民族性,卻因其成員的流動、遷徙及與外族通婚而突破瞭其地域性甚至其民族性之限,相對而言亦多少具有瞭世界性宗教的特征,有著世界范圍的分佈。

  人文宗教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進入高度文明階段的產物,形態已比較完備,文化蘊涵亦更為豐富。它通常已具備比較系統的宗教教義和相關的宗教經典,已形成固定的宗教禮儀規范和宗教崇拜傳統,並已建立起自己的教團組織,有其神職人員和相對固定的信眾。人文宗教不僅形成瞭自己的宗教文化體系,有其獨特的宗教信仰精神和教義理論體系,以及相關的宗教建築、宗教音樂、宗教藝術、宗教舞蹈、宗教文學、宗教醫學和保健,而且在其傳播地區亦成為其傳統文化的支柱,與相關民族和群體的文化意識、文化自覺有著內在關聯。隨著世界各地區文化交往的不斷擴大和日趨頻繁,人們對自然和人類社會自身的認識逐漸加深,由民族國傢宗教的形成而發展出的人文宗教亦在此基礎上出現飛躍,其傳播和影響已不限於一個國傢和地區,有的遂發展為世界宗教,此即超越民族人種局限、突破國傢地區界線的世界宗教的誕生。這種世界宗教最為典型的代表為佛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統稱“世界三大宗教”。

  佛教約公元前6~前5世紀興起於古代印度,其創始人釋迦牟尼以其對世界及人生的新覺悟來提出其“涅槃”、“解脫”之道,成為當時反婆羅門教思潮之一,並得到剎帝利、吠舍種姓的支持。佛教的傳播與發展經歷瞭公元前6世紀中葉至前4世紀中葉的原始佛教、前4世紀中葉之後的部派佛教和公元1世紀左右的大乘、小乘佛教等階段。公元前3世紀摩揭陀國孔雀王朝阿育王奉佛教為國教,佛教開始傳入與印度毗鄰的國傢地區。公元1世紀以來,佛教傳入亞洲各國,形成多元發展。其中傳入中國大部地區和朝鮮、日本、越南等國的稱北傳佛教,以大乘佛教為主;傳入中國西藏、內蒙古和蒙古、西伯利亞等地區的稱北傳佛教中的藏傳佛教;而傳入中國雲南和南亞今斯裡蘭卡、緬甸、泰國、柬埔寨、老撾等地的則稱南傳佛教,以上座部佛教為主。這樣,佛教被視為東方的世界性宗教。7世紀以來,大乘佛教部分派別與婆羅門教混合而形成佛教密教。8、9世紀之後,佛教在印度本土開始衰敗,於13世紀時基本消失,直至19世紀後才出現復興和重建。19世紀以來,佛教傳入歐美各國,真正成為在世界范圍傳播的宗教。

  基督教於公元1世紀產生於羅馬帝國時期的巴勒斯坦和小亞細亞地區,隨即流傳到帝國全境,於4世紀末立為帝國國教,並在古代地中海周邊地區傳播。羅馬帝國衰亡後,基督教發展成為影響整個中世紀歐洲的宗教,成為西方文化的重要支柱。11世紀,基督教分裂為東正教和天主教兩大教派。16世紀天主教內部出現宗教改革運動,又形成被統稱為新教的一些新宗派。近代以來,尤其是隨著歐洲資本主義的興起及其海外殖民擴張活動,基督教三大派系在世界各地廣泛傳播,成為世界上信教人數最多、影響最大的宗教。

  伊斯蘭教產生在7世紀初的阿拉伯半島,其創始人為穆罕默德。到8世紀初,伊斯蘭教已發展成為地跨歐、亞、非三洲的世界性宗教。伊斯蘭教以阿拉伯世界為中心,其影響後又擴展到波斯、巴基斯坦、印度、中國和其他亞非國傢。伊斯蘭教在創立後不久因政見分歧和宗教分歧而先後分化出哈瓦利吉派、什葉派和遜尼派等教派,於7世紀末又形成堅持苦行、禁欲、具有神秘主義色彩的蘇非派。至9、10世紀,各教派宗教體制大致定型並延續至今。伊斯蘭教於中世紀開始影響並傳入歐洲,近代以來在歐美各國亦形成一定規模的傳播。

  自19世紀中葉以來,世界各地先後出現新興宗教的發展。這些新興宗教有的與傳統宗教的演化嬗變密切相關,有的是幾種宗教的混合構成,有的則是在現代社會的全新發展。從其類型來看,新興宗教一為嬗變於基督教傳統的崇拜團體,如摩門教、基督復臨派、基督教科學派、耶和華見證人派(拉塞爾派)、五旬節派、上帝之子會、統一教會、人民聖殿教、大衛支派、國際之路會、愛的以色列和阿拉漠基金會等;二為脫胎於伊斯蘭教的新宗教,其中影響最大的如巴哈伊教等;三為帶有東方沉思默想的特色、與傳統印度宗教相關聯的神秘主義團體,如訖裡什那覺悟國際社、神光會、超越冥想派、拉傑尼希靜修會和幸福健康神聖會等;四為從佛教、神道教中分化而興起於東亞等地的新興宗教,如創價學會、靈友會、立正佼成會、佛所護念會、本門佛立宗、解脫會、真如苑、孝道教團、念法真教、妙道會教團、思親會、天理教、PL教團、阿含宗、金光教、大本教、大倧教、圓佛教、高臺教、生長之傢、善鄰教、天照皇大神功教、神靈教、出雲大社教、瑞德教、黑住教、神習教、神教修成派、神道天行居、施行教、奧姆真理教等;五為融合東方神秘主義和現代心理學因素、以信仰治療為主的新興團體,如科學學教會、埃哈德訓練研究會、西維亞思想控制會、再生會,以及體現“奧秘學”特點的各種“新時代”運動團體和社區組織。這些新興宗教有的從“神秘膜拜”而走向危害社會,墮落為邪教,有的則因與現實社會生活密切結合而在當代社會產生瞭重要影響並得到廣泛傳播。

  在當今世界60億人口中,信奉各種宗教的人有48億,占世界總人口的80%。其中信奉基督教的人數近20億,約占世界總人口的30%,分佈在251個國傢和地區;信奉伊斯蘭教的人數約12億,約占世界總人口的20%,分佈在172個國傢和地區;信奉佛教的人數約3.5億,占世界總人口的5.8%,分佈在86個國傢和地區。此外,傳統宗教中信奉人數較多的有,印度教信徒8億人,分佈在88個國傢和地區;猶太教信徒1 700萬人,分佈在125個國傢和地區;道教信徒約5 000萬人,以中國和海外華人居住地區為主;錫克教信徒1 700餘萬人,耆那教信徒350餘萬人,以印度為主。信奉各種新興宗教的人數約1.3億人,有2萬多個團體,其中人數較多的為巴哈伊教,有600餘萬信徒,分佈在232個國傢和地區。

  在中國,源自遠古社會的宗教崇拜活動形成瞭綿延千年的宗法性傳統宗教,發展為以儒教為主體的中國文化傳統,它以“敬天祭祖”為特征,反映出中國農業社會結構與傳統文化觀念的融合、共構。佛教於公元1世紀由印度經西域傳入中國,在其漢化過程中,因與儒道思想結合而逐漸發展出具有中國特色的佛教宗派,後來對日本、朝鮮等國的佛教發展有著根本影響。道教為中國本土宗教,於2世紀開始形成其宗教組織形態,並發展出不同教派。儒、佛、道在中國歷史上曾長期並立共存,號稱“三教”,為中國傳統的主流宗教。基督教在華歷史始自7世紀景教的傳入,它有著四來中國的復雜經歷,反映出中西文化的沖突與交流。伊斯蘭教在唐、宋之際由陸、海兩路傳入中國,並在回、維吾爾等十個少數民族中紮下根來,形成伊斯蘭教文化與這些民族文化有機結合的局面。摩尼教於隋唐時期傳入中國,後因遭禁止而轉入民間,演化為秘密宗教。猶太教約於唐代前後傳入中國,來華猶太人自宋代以來在開封等地曾形成過猶太人社區,後因其逐漸融入中國文化而失去其信仰傳統,不再有中國猶太教的存在。此外,瑣羅亞斯德教在歷史上亦曾傳入中國,稱為祆教,而各種民間宗教運動自東漢以來就絡繹不絕,亦對中國社會發展有著巨大影響。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其中以漢傳佛教和道教信徒為主,信眾達數千萬人;信仰藏傳佛教人數為800萬,信仰雲南上座部佛教的人數約150萬;信仰伊斯蘭教的人數約1 700萬,信仰基督教(新教)的人數約1 000萬,信仰天主教的人數約400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統稱中國當代“五大宗教”,其宗教活動場所達8.5萬餘處,宗教教職人員約30萬人,宗教團體3 000多個。此外還有一些民間信仰亦對中國民眾的精神生活及社會存在產生著影響。

  本質與特征 對宗教的本質和基本特征,學界從不同的角度或根據對宗教不同層面的剖析而形成瞭各種不同或綜合性看法。語言學意義上的宗教界定一般旨在對“宗教”術語的語義淵源及其嬗變加以追溯和再現,試圖在語義解釋學或象征符號學視域內以一種語言符號體系來構建或再現宗教的神聖世界及其本質蘊涵。哲學意義上的宗教分析大多側重於人類的宗教精神和思想情趣,其研究往往涉及宗教認知、宗教經驗、宗教語言、宗教倫理道德和人對神靈問題的理性探索或神秘把握等方面。神學意義上的宗教解答通常基於信仰立場而認為其所信宗教來自神啟和人的天性,其探析特別關註有限與無限、現實與永恒、局部與整體、相對與絕對、此岸與彼岸的比較。社會學意義上的宗教研究則更多強調宗教的群體結構、組織系統及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功能,從宗教的群體存在和社會作用的視角判斷宗教的本質,認為宗教是人類社團以一種信仰和行動的社團體系來解釋“神聖”存在並作出一定反應。大體來看,對宗教本質及其特征的分析包括信仰主體的個人體驗、宗教信仰客體對象即敬“神”意義和宗教的社會功能這三個方面,它們與宗教構成的三要素形成瞭關聯,其中宗教信仰主體的體驗和對宗教信仰客體(神)的認知涉及宗教的思想觀念和感情體驗,而宗教的社會功能則涉及宗教的崇拜行為和禮儀規范,以及宗教的教職制度和社會組織這二要素。

  宗教的思想觀念和感情體驗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宗教信仰主體的體驗,有其主體性和內在性,是人的“自我意識和自我感覺”。這種相信神靈存在的思想觀念和感情體驗為宗教的根本和核心,但它作為“人的觀念”和“體悟”則有其對象,故不能脫離對宗教信仰客體的認知和反映。在“人”對“神”的崇拜中,“神”被視為超越人和自然卻又對其控制的外在力量。宗教在此被理解為人對“神性”或“神聖”的認知和體驗,若無人對“神性”的體認和其“靈性”回應,則不能構成宗教這種“究天人之際”的主客體關系。這是瞭解宗教本質的關鍵所在。人的“有神論”觀念正是宗教世界觀的體現。為此,歷史唯物主義把信仰“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作為宗教的獨特思想觀念,指出人的主體“幻想的反映”、“超人間的力量”正是宗教的典型表現形式和現象特征,並把“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視為“人間力量超人間化”、變成陌生可怕的“外在力量”這一宗教異化的根本社會原因。對神性的探析和對神靈觀念的解釋被稱為“神學”,但純粹神話性、想象性、哲理性或思辨性的“神性”本體或客體之論並不構成宗教的本質和概念,因為宗教的關鍵在於“人性”對“神性”的認知和反應。為此,有的宗教傢用“啟示”來表述神性自上而下向人性的運動,用“宗教”來代表人性自下而上向神性的追尋和回應。宗教的本質恰在對神人關系的理解,故不能將外在的、超然的“神性”與內在的、屬人的“靈性”分割開來。宗教的思想觀念和感情體驗是涵蓋人與其信仰對象的關系和在這種關系中人的內在體驗這兩個方面。

  宗教禮儀規范和宗教教職制度體現為“宗教行為”和“宗教組織”,反映出宗教的社會功能。宗教行為表現在其理論活動和實踐活動之中,而宗教教條和禮儀的形成,正是這兩種活動的結果。教條的確立反映瞭宗教理論活動的積淀,禮儀的制定則代表著宗教實踐活動的定型。宗教信仰活動及其禮儀規范處於宗教主體存在結構的中間層次,在宗教思想意識深層和宗教組織制度外層之間起著內通外達的作用。宗教行為發展出宗教傳統,由此構成各宗教中相沿成俗、相對固定的具體教義教條、禮儀程式和道德規范。提出和規定教義教條是對宗教經典匯集、編纂和詮釋活動的必然結果,而禮儀程式的產生也是為瞭對巫術、祭祀、禁忌、祈禱、禮拜、朝覲等宗教崇拜行為確定規范標準。宗教教條及禮儀就在其存在的文化氛圍中成為一種公認的社會慣例,為其社會存在提供必需的道德倫理規范、價值標準和審美意向,並具體制定出生活方式和宗教實踐所必須依據的行動準則和法規。宗教組織則代表著宗教體系的機構化、制度化和社會化,形成整個宗教結構的表層和宗教實體的外殼。這種教職制度最典型地體現出宗教的社會結構,使宗教這種社會共同體或綜合體與世俗社會既有聯系,又相區別,而且能以其獨立形態在社會中求生存、圖發展。教職制度的確立使宗教這種社會現象得以物化,構成其外在形體,從而為宗教整體的社會存在起瞭穩固和維系作用,並確保宗教作為社會結構的有機部分來參與和共構人類社會的存在與發展。宗教行為和宗教組織實質上是人的宗教觀念的實踐化和外化,而這種行為和組織存在也必然在社會上展示出來,對社會產生作用和影響,此即宗教的社會功能。馬克思指出“宗教是被壓迫生靈的嘆息,是無情世界的感情……宗教是人民的鴉片”,也正是看到瞭宗教在當時歐洲社會所具有的“安慰”、“鎮靜”和“宣泄”功能。宗教作為社會的子系統,一方面與社會存在有雙向調適的關系,其再生機制使之能自我調整,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變革,跟上時代;另一方面則會以其社會整合及控制功能、心理調適及補償功能、個體社會化功能、群體認同功能,以及文化和交往功能等對社會有著直接影響和不同程度的制約。這些功能對社會的影響是正面還是負面的,則根據其所引發的社會效益和帶來的社會發展,作出客觀判斷。

  宗教思想、行為和組織一方面受其得以產生的社會歷史條件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會對這一社會產生反作用,影響到與之相關的社會文化生活、政治經濟結構和道德倫理規范。宗教的存在表現為一種活生生的社會綜合體系和文化生活方式,宗教精神、宗教情操和宗教境界也是在與人類生存共在、與人類文明共輝中體現出其普遍性和恒久性。因此,宗教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一種強調個人及群體靈性存在、尋覓終極意義、體悟升華意境,以求真為善、虔誠篤信來超越自我,臻於神聖的文化現象。人類借此在認識其有限、相對之際仍以其文明創造來表達其對無限、永恒、絕對的傾慕、向往和敬畏,並由此構成其追求真、善、美、聖的價值觀念、致知取向、行為實踐和社會聯盟。宗教這一本質特征自然影響到其社會存在的性質和對社會發展的作用。從縱向發展看,宗教在人類歷史中有著時間上的延續,在代代相傳時已經反映出其超越個體存在的社會性質及意義,而個人的宗教情感和行為也往往是在集體的宗教情感和行為中找到依屬和歸宿。從橫向聯系來看,在一定社會文化氛圍內,社會的全部或大多數成員往往有著相同的宗教信仰和實踐,這在人類處於原始時期的封閉社會時尤為典型,其宗教的普遍性和集體性展示出一種超越個人經驗領域的社會客觀性。大凡宗教都具有一定的社會義務性,在其影響范圍中能夠形成制約整個社會的權威力量,其信仰觀念和行為標準往往是對該社會群體的規定和命令,人們必須遵守服從而別無選擇,否則很難在其中立足求生。這種義務性和命令性也正說明宗教存在的集體性和社會性特征。

  宗教與社會的統一最早體現在原始文化之中,原始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宗教文化,因為原始社會的一切文化活動同時也就是宗教的活動。在原始社會解體之後的發展演變中,宗教與社會的關聯以不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存,宗教在許多國傢地區和民族群體中迄今仍作為各種民族或社會生活方式及其文化特色而存在。大體來看,宗教與社會政體的關系仍表現為政教合一、政教協約和政教分離這三種模式,由此構成人類社會豐富多樣、各自不同的社會結構。政教合一表現為兩大形態:一為嚴格意義上的政教合一,宗教領袖亦為國傢元首,掌握著實際權力,作為國教的宗教在其所在國傢或影響范圍內繼續保持著至高無上的權威;二為宗教與國傢的統一或認同,即存在國傢宗教,但這種“國教”僅在形式上維系住其政教合一的形態,國傢最高權威並非宗教領袖,亦非神職人員,有些國王或國傢元首雖為宗教領袖,卻隻有象征性的世俗或宗教權力,並不真正參與國傢管理或宗教事務。政教協約是指通過協約、協定、協商來重新確立相關宗教與國傢的關系,各自據此放棄一些權力,亦保留一些權力,以達到一種相互諒解、互利互惠的和平共處。政教分離雖導致瞭宗教與社會政體的分離,卻沒有消除宗教對社會的影響,在現代世俗化進程中,宗教作為“潛在的精神力量”和厚重的文化積淀仍在社會深層上繼續存在並發揮其相應作用。世俗化雖追求自然世界和人類社會的“非神秘化”,卻不可能從根本上取代宗教的存在。現代社會還不能根本回避或徹底解答宗教提出的終極問題,因此宗教仍會以公開或潛藏方式長期存在。

  

推薦書目

 吳大吉. 宗教學通論新編.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