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遺囑方式表示死後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贈送給國傢、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遺贈的人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受贈人遺贈受贈人,通過遺贈贈與的財物稱為遺贈財產遺贈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傢、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是單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為,隻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不需要征得受贈人的同意。但遺贈不同於生前贈與,它是死者生前作出處分而於死後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贈是以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特殊形式。遺贈受贈人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處取得遺產。受贈人有向繼承人追索遺贈財產的權利,繼承人有向受贈人交付遺贈財產的義務。受贈人隻接受遺贈物,並不接受遺贈人的債務。但繼承人隻有在清償債務和扣除必繼份以後,才從剩餘遺產中交付遺贈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繼承人不負對受贈人交付遺贈財產的義務。

  遺贈由遺贈人囑托的繼承人或執行人執行。遺贈可以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遺贈,繼承人在交付遺贈財產時,可以要求受贈人完成遺贈所附的條件。受贈人接受此項財產後要受其約束,承擔相應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對附有義務的遺贈,遺贈受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取消其接受遺贈的權利。如果受贈人放棄受領權利,遺贈財產按法定程序由繼承人繼承或歸國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