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含義:①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依行政法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和相對人的行政法上的權利。又稱行政法上的權利。行政主體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主要有:法規、規章、規範性檔的制定權,命令權,處理決定權,檢查權,制裁權,強制權,獎勵權等。相對人的行政權利主要有: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受益權,知情權,受保障保護的權利,請求權,救濟權等。②特指行政主體依法享有的行政權力,又稱行政職權。其性質是公共權力或國傢權權力,由立法設定產生並依法由行政主體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