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歐洲經濟共同體同18個非洲國傢於1963年7月20日在喀麥隆首都雅恩德簽訂的貿易和經濟協定。《雅恩德聯繫國協定》的簡稱。1964年6月起生效,為期5年。它接替1957年簽訂、1964年5月到期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附件《關於海外國傢和領地與本集團聯合的實施專約》。18個非洲國傢是:喀麥隆、多哥、馬達加斯加、達荷美(今貝寧)、尼日爾、上沃爾特(今伯基納法索)、象牙海岸(舊譯象牙海岸)、乍得、中非、剛果、加蓬、塞內加爾、馬裏、毛裏塔塔尼亞、紮伊爾〔現剛果(金)〕、盧旺達、佈隆迪、索馬裡。該協定規定,上述國傢作為聯系國,分期削減直至完全取消從共同體進口商品的關稅和數量限制,同時享受共同體的貿易優惠待遇;各聯系國制訂對第三國貿易政策時應與共同體協商;保證共同體成員國在聯系國的投資和利潤能自由匯回本國;共同體應提前全部取消對聯系國的咖啡、可可、香蕉、熱帶木材等若幹熱帶產品的進口稅,並提前實行排斥非聯系國同類產品進口的共同對外關稅,向聯系國提供經濟援助等。

  協定於1969年5月底到期,同年7月續訂,稱為第2個《雅溫得協定》。新協定的有效期從1971年1月1日起迄1975年1月31日止,其內容和原協定基本相同。1971年12月,屬於英聯邦的毛裡求斯也參加瞭該協定。第2個《雅溫得協定》滿期後為1975年2月簽訂的《洛美協定》(1976年4月生效)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