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和社會依照法律規定對退伍軍人等法定對象提供確保一定生活水準的資金和服務,帶有褒揚、獎勵和特殊照顧性質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主要內容為實行優撫政策。“優撫”是“優待”和“撫恤”的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統一優撫法規、政策,制定各類撫恤標準,建立各級優撫工作機構,優撫工作得到全面普及和發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優撫工作的內容和責任是改革開放以後優撫工作的特點。1982年頒佈的《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傢和社會保障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傢屬,優待軍人傢屬。根據憲法,國務院分別於1987年12月12日和1988年8月1日頒佈實施瞭《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傢屬、因公犧牲軍人傢屬、病故軍人傢屬、現役軍人傢屬等統稱為優撫保障對象。國傢對優撫保障對象實行定期撫恤、定期補助和優待,對退伍軍人安排就業,對軍隊離退休幹部依法進行安置(保障其生活水平至少不低於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並設立優撫醫院、光榮院、幹休所和烈士陵園,為優撫對象服務。特別是《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頒佈實施,使優撫保障工作走上法治的軌道。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和健全多層次、多形式的優撫保障制度,對鞏固國防、密切軍政軍民關系、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傢安全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取代1988年的同名條例,建立和完善瞭適合中國國情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基本確立瞭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優撫保障體系。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為1 600多萬退伍軍人制定瞭《士兵權利法》,退伍軍人不僅解決瞭就業問題,而且享受免費教育和政府津貼。世界各國對作戰犧牲、退伍的軍人及其傢屬多有類似的法規或政策加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