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法和自然資源法是整個環境法的兩個組成部分。在環境保護界和環境法學界,有的將自然資源法包括在自然保護法中,有的則將自然保護法包括在自然資源法中。立法實踐中,自然保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調整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俄羅斯和東歐一些國傢習慣使用這種廣義的自然保護法概念。狹義是指調整因保護某些特殊的自然環境因素和人工環境因素,維護生態平衡和環境的優美和諧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規范的總稱。其保護的對象通常包括自然保護區、國傢公園、風景名勝區、珍稀動植物物種、自然和文化遺產等,同時還包括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以及因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而導致的自然環境破壞的預防和治理(見特殊區域環境保護法)。瑞典、德國、荷蘭、瑞士等國的自然保護法都屬於狹義的自然保護法。自然資源法是指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的是為瞭規范人們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行為,防止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改善與增強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基礎,協調人類與自然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它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資源權屬關系、資源流轉關系、資源管理關系和涉及自然資源的其他經濟關系。

  立法框架體系 中國的自然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框架體系主要包括:①土地資源保護法,包括《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等;②森林和草原保護法規,包括《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草原法》、《草原防火條例》等;③水資源保護法規,包括《水法》、《河道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等;④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包括《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等;⑤礦產資源保護法規,包括《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煤炭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等;⑥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規,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⑦特殊區域和客體保護法規,包括《自然保護區條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

  主要內容 包括:①關於立法目的的規定。通常都規定為瞭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進行立法。②關於基本原則的規定。通常都將特殊環境客體和重要自然資源國傢所有、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開發與保護並舉、鼓勵多目標開發和綜合利用、公眾參與、可持續發展原則等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③關於基本管理制度的規定。通常都規定規劃制度、產權制度、監測調查制度、許可制度、禁限制度、保護名錄制度、綜合利用制度、征收稅費制度、補救恢復制度、糾紛處理制度等。④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通常都規定對違法者給予行政處罰,對造成嚴重破壞後果者追究刑事責任,對侵權行為人追究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