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共12章136條,包括總則、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有:①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法律規定清理債務。②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③破產案件審理程序,該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④依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⑤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