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穩定和完善以傢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而制定的法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傢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灘等土地。該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傢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傢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國傢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傢、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國傢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傢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