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範國傢賠償制度的法律。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35條,包括總則、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其他規定、附則。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第一部專門規定國傢賠償制度的法律。

1994年5月在第八屆全國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誠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草案)》的說明

  賠償范圍 該法規定的國傢賠償范圍是“列舉式”的,即隻有在國傢賠償法明確規定(列舉)的賠償范圍內,受害人才能申請賠償,國傢隻在此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國傢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行政賠償限於對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損害,對其他權益的損害不屬於賠償范圍。它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傢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其他的司法賠償指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傢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歸責原則 該法規定的國傢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即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隻有該損害行為違法,國傢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該行為並不違法,即使造成瞭他人權益損害,國傢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標準 該法規定的國傢賠償標準是法定賠償標準,即按該法確立的一套標準來計算賠償。這套標準主要是賠償直接損害,對間接損害原則上不計賠。但國傢賠償標準也不完全是直接賠償標準。如停產停業損失,隻計算和賠償經常性費用開支,其他直接損失並不在賠償標準內。對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賠償金,而不是完全的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