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管理、規範、調整民用航空活動及其相關領域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立法目的是為瞭維護國傢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的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面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共16章214條。16章依次是:總則、民用航空器國籍、民用航空器權利、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航空人員、民用機場、空中航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公共航空空運輸、通用航空、搜尋救援和事故調查、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對外國民用航空器的特別規定、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依據航空運輸工具速度快、技術要求高的特點,突出瞭安全管理的內容,在規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時註重民商法律規范的建立,較妥善地處理與有關國際公約的關系以使中國民航法律制度與相關國際法規接軌,還規定瞭民用航空與軍用航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