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修改並重新頒佈。共7章53條。包括總則、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礦產資源的勘查、礦產資源的開採、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有:①礦產資源屬於國傢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傢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②勘查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國傢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國傢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③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④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⑤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持有采礦許可證。⑥關於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監督管理,規定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傢統一規劃進行。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