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處理勞動關係的基本準則。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7月5日通過並公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勞動法》經歷瞭漫長的歷程。第一次制定《勞動法》起始於1956年。自1979年第二次起草《勞動法》至1994年,15年內先後形成瞭《勞動法》草案30餘稿,最終經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其立法指導思想是:①充分體現憲法原則,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②有利於促進生產力的發展;③規定統一的基本標準準和規范;④堅持從中國的國情出發,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

  框架和內容 共13章107條,具體分為5個部分:①《勞動法》的總則,包括第1章,規定瞭《勞動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傢對勞動管理應履行的職責、國傢對待勞動的態度和指導方針、工會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的地位以及民主管理等。②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協調勞動關系的制度,包括第2~3章,規定瞭有關勞動就業方面的政策、方針,有關就業介紹的規則,特殊群眾的就業和就業年齡的限制,以及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內容、期限,合同的解除及履行等。③各項勞動標準,包括第5~9章,對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有關勞動問題作出瞭規定。④勞動司法方面的規定,包括第10~12章,對勞動爭議的處理、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違反《勞動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瞭規定。⑤附則,包括第13章,規定瞭《勞動法》貫徹實施的有關問題。

  實施范圍 《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它包含兩重意思:①《勞動法》的實施范圍包括瞭中國各類性質的企業,既適用於國有企業,又適用於集體所有的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有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凡是在這些企業和經濟組織中勞動和工作的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應受到《勞動法》的保護。②對於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職工,《勞動法》的實施范圍僅限於與這些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在國傢機關內,國傢公務員的權利義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調整,而不由《勞動法》調整。因此,隻要屬於上述范圍內的勞動者,不論是體力勞動者還是腦力勞動者,不論是一般職工還是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均應遵守《勞動法》的各項規定,並接受《勞動法》提供的法律保護。

  特點 ①體現瞭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勞動法》的規定體現瞭社會主義國傢對待勞動的態度,國傢積極“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②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勞動法》第1條在闡明立法宗旨時明確宣佈立法的目的在於“為瞭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③實行統一的基本標準和法律規范。《勞動法》根據中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之間、產業之間、企業之間、不同所有制經濟組織之間存在差異的實際情況,規定瞭各方面統一遵守的基本標準和規范,為各類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瞭基本條件。④實體法與程序法融為一體。在《勞動法》中,既規定瞭有關勞動的標準和規范,又規定瞭勞動爭議處理的各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