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國傢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兩次對該法進行瞭修改。修改後的《會計法》共7章52條。主要內容有:①立法宗旨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②適用範圍為國傢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③國務院財政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國傢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④會計核算實行實際發生制原則,對會計資料做到“賬物相符、賬款相符”。⑤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得違反國傢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⑥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符合規定要求。⑦對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資格的規定。⑧違反《會計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