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計量關係的法律。簡稱《計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國計量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中國進行計量監督管理的依據。共6章35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國傢法定計量單位。規定國傢採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傢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傢法定計量單位;國傢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由國務院公佈;非國傢法定計量單位應當廢除。②計量器具。規定國務院計量行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基準器具,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③計量檢定。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其中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列入國傢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④計量器具管理。即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使用計量器具幾個環節進行管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必須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進口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傢和消費者的利益。⑤計量監督。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監督員進行監督;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⑥法律責任。規定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計量法》實施後,國務院及其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先後發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計量基準管理辦法》(1987)、《計量標準考核辦法》(1987)、《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1987)、《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1990)等27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