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在海上運輸和航行中產生的並與船舶有關的各種關係的法律。海商法調整的物件涉及:①在海上運輸和航行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如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船舶出租人與承運人之間的租船合同關係,船舶碰撞事故中加害方與受害方之間的關係,海上保險與海事索賠責任限制的關係;②與船舶有關的各種行政關係,如船舶登記、船舶檢驗、船員配備、海難救助、港口制度等船舶管理機構與船舶有關的人之間的關係;③海事訴訟關係,通過司法訴訟或仲裁解決海事爭端時產生的各種關係。海商商法的淵源分為國際淵源和國內淵源。國際淵源包括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如《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1974年雅典公約》、《1976年國際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67年統一海事優先權及船舶抵押權若幹規定的公約》、《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921年海牙規則》、《1968年海牙–維斯比規則》和《1978年漢堡規則》等國際公約的相關內容。國內淵源包括1929年頒佈的《中國海商法》和1949年後頒佈的一系列海商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是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1993年7月1日開始施行。共15章278條。從醞釀起草到最後批準經歷瞭40年,其間作過25次討論修改。它是中國航運系統現行法律中最長的和最完整的一部特別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