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傢行政機關。1954年9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建立。其前身為1949年10月1日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取代政務院後的國務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質、組織、職權、作用和在國傢機構體系中的地位等有很大的差別。

  組成和任期 由總理、副總理若幹人人、國務委員若幹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決定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命;國務院的其他組成人員由總理提名,經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決定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命。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名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經常委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

  國務院的每屆任期和全國人大的每屆任期相同,即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

  領導體制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都要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兩種會議所作決定具有同等效力。國務院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均須由總理簽署。

  國務院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職權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①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②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③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並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全國性行政工作;④統一領導地方各級國傢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傢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⑤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國傢預算;⑥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與城鄉建設;⑦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與計劃生育工作;⑧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與監察等工作;⑨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⑩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⑪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⑫保護華僑的正當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⑬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佈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⑭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傢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⑮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⑯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⑰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大決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設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設若幹辦事機構協助總理工作;設若幹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