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同年8月1日起施行。共9章78條。主要內容有總則、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企業財產、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入夥與退夥、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法律責任、附則等。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對該法進行瞭修訂,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包括總則,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解散、清算,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109條。該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傢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