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動統治階級為瞭本階級的利益,藉口種族、民族或宗教原因,整批地殺害某一集團的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集團的行為。它侵犯種族或民族起碼的權利和自由,是危害人類的嚴重罪行。

  從奴隸社會起,種族滅絕就已在一些國傢的政策中存在,以後作為殖民政策的工具得到瞭廣泛運用。不論在奪取殖民地還是鎮壓殖民地人民的反抗的過程中,殖民主義者都執行種族滅絕政策,消滅瞭大批殖民地人民,如非洲人口在世界人口中的比重明顯下降,美洲和大大洋洲的土著居民人口大為減少。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早已成為南非當局的基本國策。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希特勒分子推行種族滅絕政策,殺害瞭600多萬猶太人和大批吉普賽人。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一些帝國主義國傢不僅繼續用種族滅絕政策對付國內各種族和民族,而且用以反對殖民地和附屬國的民族解放運動。

  種族滅絕罪行受到瞭國際社會的嚴厲譴責和反對。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指出,殺害某一民族、族體、種族或宗教集團的成員,或者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集團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強制施行某種辦法,防止該集團成員的生育;強迫轉移該集團的兒童等等,均屬種族滅絕行為。締約國確認,上述行為均系國際法所禁止的罪行。凡犯有此罪行者,不論是一國的統治者、公務員或私人,都在懲辦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