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專門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民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民族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規定:在全國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民族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民族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民族委員會的工作是:①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②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議案;③審議會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④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⑤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此外,民族委員會還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從1954年起,第一、二、三、五、六各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設有民族委員會。民族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憲法的規定,在對少數民族的社會歷史調查(見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方面,在加強民族法制建設,處理民族關系,加強民族團結等方面,作瞭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