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指資本主義國傢對白色人種和有色人種、歐洲人和非歐洲人等種族集團強制實行的分離。亦譯“種族分隔”、“種族分離”。在不同國傢有不同內容。如南非的種族隔離制、美國的吉姆·克勞主義等。種族隔離大體可分為兩種:①人身隔離或制度隔離,即在社會生活各領域,通過建立各種族集團的平行機關或有色人種的專門部門所實行的分離。如禁止有色人種和白色人種同讀一個學校,同住一個房間,同上一個教堂,同葬一個墓地等。②地域隔離,即對一定的種族集團在指定地域內實行的分離。如建立保留地、黑人人區、猶太區等。兩種隔離一般相互結合,同時並用。

  南非的種族隔離稱之為apatheid,這個詞原為南非佈爾人語,亦譯“阿帕特黑特”。1948年,這個詞最初出現於南非,專指南部非洲統治者,特別是南非當局對非洲土著居民和其他非歐洲人所推行的種族歧視政策。這種政策的特點是:除從法律上區分各種族集團的地位外,還用分別居住和“分別發展”的形式把他們隔離開來。依據這一政策,南非居民分為白人、混血兒、亞洲人和班圖人四個主要集團。占南非總人口16.6%的白人,卻占有南非87%的富饒領土,而給71.2%的班圖人隻劃定瞭僅占領土13%的班圖斯坦(即“保留地”),這些貧瘠的土地出產的食物連五分之二班圖人的需要也不能保證。這裡的非洲人和非歐洲人遭受著殘酷的種族壓迫。

  1973年11月3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指出,種族隔離罪行指為建立和維持一個種族集團對其他種族集團的主宰地位,並為有計劃地壓迫他們而作出不人道的行為。這類行為有:剝奪種族集團成員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權利,對種族集團故意加以使其全部或局部滅絕的生活條件;采取措施,阻止種族集團參與該國生活;按種族標志分化人民,為不同種族建立單獨的保留地或居住區,禁止他們互相通婚,沒收他們的地產;用強迫勞動等手段,剝削種族集團成員的勞力;迫害反對種族隔離的組織或個人,剝奪其基本權利和自由。公約宣佈:種族隔離違反國際法原則,特別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對國際和平和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是危害人類的罪行。凡是有種族隔離行為的組織、機構或個人即為犯罪。締約國承擔義務,禁止、預防並懲治犯有這種罪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