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紀伊斯蘭教教義學傢、教法學傢、改良主義者。生於美索不達米亞的哈蘭。1268年隨傢遷移到大馬士革。祖父和父親都是罕百裡學派教法學傢、聖訓學傢。他致力於伊本·罕百勒學說的研究。30歲時,在大馬士革清真大寺講學,負有盛名。他曾同伊本·阿拉比、伊本·西那、伊本·路世德以及莫爾太齊賴派、艾什爾裏派等進行論戰;並嚴厲抨擊伊本·阿拉比的泛神論和艾哈邁德·裏法伊創建的“裏法伊教團”。他認為上述諸派對伊斯蘭教的原始教義修正過多,乃至偏離瞭伊斯蘭教嚴格的一神論教義。13306年,他在開羅和沙斐儀學派、馬立克學派和哈乃斐學派的學者、法官進行辯論。沙斐儀學派首席法官指控他犯有“把安拉人格化”罪,被監禁18個月。獲釋後,在開羅的薩裡哈學校講學,又因反對伊本·阿拉比派崇拜臥裡(聖徒)及其墳墓遭軟禁。1309年被流放到亞歷山大。7個月後返回開羅繼續講學與著述。1320年因對教法中休妻一案所持的主張有悖於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而被囚。次年出獄,仍堅持己見。1326年再度下獄,兩年後死於獄中。

  他認為,伊斯蘭教自中世紀以來,受到希臘哲學、基督教、佛教、瑣羅亞斯德教和新柏拉圖主義的影響,出現瞭許多新的多神崇拜和異端。因此,他主張復興早期伊斯蘭教的原始教義;恢復《古蘭經》、聖訓的真正精神和伊斯蘭教一神論的根本信仰;反對當時的凱拉姆學派、蘇非主義和其他哲學派別,認為這樣才能使四分五裂的伊斯蘭社會再度統一。關於伊斯蘭教立法的依據,除瞭《古蘭經》、聖訓外,他隻承認“類比”;認為“公議”或某個團體的“意見”,對立法並無價值。他承認前四位哈裡發的正統性,並承認許多酋長國艾米爾在伊斯蘭準則基礎上的權力。他的思想和著作是近代瓦哈比派宗教改革的理論支柱。近代其他伊斯蘭改良運動和復興運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他的影響。一生共有著作60多部,著名的有《教法判例》、《論文集》、《聖行之道》、《政治與教法》、《駁哲學傢》、《批判邏輯學傢》、《瓦斯提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