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有關和平解放西藏事宜的基本原則和辦法的協議書。1951年5月23日於北京正式簽字。

  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兄弟民族之一。同其他民族一樣,對祖國的締造和發展盡瞭自己的責任。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西藏成瞭英、俄、法、日等國的角逐場所。1888年、1904年,英國軍隊兩次入侵西藏。多年來,西藏地方統治集團中的親帝國主義分子,在帝國主義者唆使下下,極力破壞西藏和祖國的關系,以“獨立”、“完全自治”為名,陰謀將西藏從中國分割出去,變為帝國主義的殖民地和附庸,並破壞西藏藏族內部的團結,嚴重地危害瞭西藏和祖國的關系,使西藏人民遭受深重災難。西藏人民和西藏地方宗教上層人士以及貴族中的愛國分子對帝國主義勢力進行瞭長期的鬥爭,並得到瞭漢族和其他兄弟民族人民的同情和支持。到瞭中國人民民主革命時期,這種反抗鬥爭逐步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鬥爭匯合起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宣佈廢除民族壓迫制度,實行各民族平等聯合政策,確定瞭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針,並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來北京談判關於和平解放西藏的辦法,同時采取瞭解放昌都、促進和談的行動。帝國主義者及西藏統治集團中的親帝國主義分子竭力反抗,妄圖武裝反抗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但遭到西藏廣大反帝愛國力量的反對。鬥爭的結果是,親帝的攝政大札於1951年春下臺,十四世達賴喇嘛親政,並隨即派出以阿沛·阿旺晉美等5人為全權代表,到北京談判,順利地達成瞭協議。在這個協議上簽字的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為首席代表李維漢,代表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為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晉美,代表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桑頗·登增頓珠。

  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共17條,最主要的是:①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實現西藏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傢庭的統一,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西藏地方軍隊逐步改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②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③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④西藏的各項改革必須實行。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⑤實現西藏民族內部的團結統一,主要的是達賴和班禪兩方面之間的團結。⑥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⑦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和文化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李維漢(右起第一人)在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書上簽字

  3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協議的簽訂,為西藏藏族的發展繁榮奠定瞭基礎,完全符合西藏人民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和願望。在這些基本原則指導下,西藏發生瞭天翻地覆的變化,西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等事業得到瞭空前的發展。它是西藏藏族歷史發展的一個劃時代的轉折點,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