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族事務的工作部門。簡稱“國傢民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18條、第19條和第21條的規定,建立瞭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中央民委”。“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央民委的建制被取消。1978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央民委第一任主任系李維漢,第二任主任系烏蘭夫(蒙古族),國傢民委主任原系楊靜仁(回族),現為司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

  國傢民委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傢的民族政策及有關民族事務的法規、決議、命令,管理國內少數民族事務;貫徹執行管理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實施;管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的各項事宜;辦理有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事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民族政策教育,檢查民族政策執行情況,增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會同有關部門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全面發展;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民族工作經驗;指導各省、市、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工作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