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品質,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共10章106條,包括總則、藥品生產企業管理、藥品經營企業管理、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藥品管理、藥品包裝的管理、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藥品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有:①國傢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和保健中的作用;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②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③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④研制新藥,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國傢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⑤國傢實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藥品儲備制度、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⑥禁止生產、銷售劣藥。⑦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⑧違反該法規定,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