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範人民法院審判行政案件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公佈,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共11章75條,規定瞭制定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適用於整個法典的基本原則;哪些行政案件由哪一級法院來管轄;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案件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各種參加人和他(它)們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及其有關的一些問題;行政案件的起訴程序,受理程序,審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制止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必要措施;由國傢(政府)名義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行政賠償制度;有關涉外行政訴訟的一些原則;以及訴訟費用和施行日期等問題。

  該法的主要特點是: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標的,隻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與實施打破瞭幾千年來的官尊民卑的傳統觀念,建立起“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裡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