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範行政復議活動的基本法律。它是調整行政復議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和復議參加人在解決行政爭議過程中進行復議活動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式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復議活動必須遵循的實體和程式規範。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共7章43條。包括總則、行政復議範圍、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責任、附則。其制定目的是為瞭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主要內容有: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②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