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體育運動事業進行指導和有效管理並保障其發展的法律規範。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與宗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包括體育事業發展迅速。特別是1978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從思想上撥亂反正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導方針,實行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期。加強對體育事業的管理,加速體育事業的發展,將體育改革與發展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對體育活動中以及與體育活動相關的一些社會關系進行必要的規范,已成為全民之所需。1980年全國體育工作會議首先提出制定《體育法》的建議。自同年9月起原國傢體委組織力量,先後收集翻譯瞭近20個國傢的體育法律和法律制度資料;1988年成立《體育法》起草小組,開始《體育法》的起草工作。歷經8年反復調研、論證和25次較大規模的修改,《體育法》經過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十五兩次會議的審議並獲得通過。這部法律的頒佈填補瞭國傢立法的一項空白,標志著體育工作開始進入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的新階段。

  基本內容 《體育法》共8章56條,分為總則、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社會團體、保障條件、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主要內容包括:國傢發展體育事業的基本態度、方針和原則;各級人民政府發展體育事業的職責;開展社會體育活動的原則和措施;學校體育工作的規定;訓練競賽以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管理規定;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等體育社會團體的地位和職責;經營性體育活動管理和監督的規定;體育專業教育和體育科學技術的規定;體育對外交流的規定;獎勵與法律責任的規定等。

  實施的意義 ①對體育工作的方針作瞭更為全面、明確的規定,並且為如何貫徹這一方針作瞭許多具體規定,進一步確立瞭體育的發展方向、目標和保障措施;②明確瞭體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能,為體育行政部門實現從辦體育為主向管體育為主的轉變,實現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轉變,從而為依法行政,實現依法治體提供瞭法律依據;③明確瞭積極開展體育對外交往的原則,為鞏固和擴大體育改革開放的成果,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提供瞭法律保障;④它是指導體育事業發展的基本綱領,是提高競技體育水平和擴大全民健身范圍的法律保障,並為後來體育方面的許多配套立法奠定瞭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