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範商業銀行的組織與活動的法律。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該法進行瞭修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9章95條,包括總則、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對存款人的保護、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財務會計、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法律責任、附則。基本內容有:①規定瞭商業銀行的地位和職能。商業銀行為企業法人,可以經營法律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②規定定瞭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自主權和責任。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依法開展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③規定瞭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和組織機構。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必要的條件,並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④規定瞭對存款人的保護。⑤規定瞭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⑥規定瞭財務會計制度。⑦規定瞭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和接管、終止制度。⑧規定瞭違反商業銀行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