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法律。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該法進行瞭修改,特別強調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共7章49條。主要內容有:①林權。規定除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以外,森林資源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傢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傢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②林種。將森林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5種。③植樹造林。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鬥目標。④森林保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的預防工作。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毀林行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復制度。⑤森林采伐。規定國傢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⑥法律責任。規定瞭違反森林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