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面調整各類教育關係、規範教育工作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律。簡稱《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10章84條。第1章總則,規定中國教育的性質、地位、方針、基本原則以及行政管理體制。分則包括7章:第2章教育基本制度,規定學制、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掃除文盲、學業證書與學位、教育督導與評估7項教育基本制度。第3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規定學校的舉辦、權利義務、內部部管理體制及法人地位。第4章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規定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以及教育職員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第5章受教育者,規定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利,對特殊群體的扶持,以及受教育者的權利與義務。第6至第8章分別為“教育與社會”、“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和“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第9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會等主體的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10章附則,規定軍事學校、宗教學校、外資辦學及中外合作辦學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務院另行規定。《教育法》全面調整瞭各類教育關系,對教育領域的基本問題作瞭導向性的原則規定,明確瞭法律責任,加強瞭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