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強檢察官管理的最基本的法律檔。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次會議修改。其制定目的是為瞭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包括總則、職責、義務和權利、檢察官的條件、任免、任職回避、檢察官的等級、考核、培訓、獎勵、懲戒、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檢察官考評委員會、附附則,共17章56條。主要內容有:①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傢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②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③檢察官應履行以下職責,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代表國傢進行公訴;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④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⑤檢察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⑥檢察官不得有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