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為瞭控制和提高產品品質而開展的管理工作。中國戰國時期就有“命百工審查武庫器材品質”的文字記載。在世界史上,西元前429年波斯帝國阿爾塔薛西斯一世時期,就有要求原始工廠保證產品品質的記載。工業生產包括手工業生產在內,一般總要經過產品設計(設想)、產品生產、產品檢查三個階段。但是,品質管制形成一門學科,是在20世紀初期。

  現代品質管制的發展 經歷瞭品質檢驗、統計品質量控制、全面質量管理3個階段。

  質量檢驗階段 這一階段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主要是通過檢驗的方式來控制和保證產出或轉入下道工序產品的質量。手工業時代,產品大多是以作坊式的方式生產。產品的質量主要取決於工匠個人的經驗和技能。18世紀末工業革命後到20世紀初期,伴隨著機器和機器體系的廣泛應用,工廠制度開始逐步確立,進入20世紀以後,隨著企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和分工與專業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企業中任用瞭大量檢驗人員,專職負責產品檢驗。這種做法隻是從成品中挑出廢品、次品,實質上是一種“事後把關”。

  統計質量控制階段 1924年,美國貝爾實驗室的統計學傢W.A.休哈特開始探索將統計方法應用於質量控制,並於1931年出版瞭《產品制造質量的經濟控制》一書。與此同時,同屬貝爾實驗室的H.E.道奇H.G.羅米格則進行瞭利用統計方法進行抽樣檢驗的探索,提出抽樣檢驗的概念和方法;以後又提出瞭有關產品檢驗批容許(百分)不合格品率(LTPD)的概念及其抽樣方案和平均檢出質量極限(AOQL)的概念及其抽樣方案,並於1941年發表瞭道奇–羅米格抽樣表。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美國政府開始在軍工生產中大力提倡和推廣統計質量控制方法。1942年,美國國防部召集休哈特等一批專傢,制定瞭三個運用數理統計方法的戰時國防標準。

  這一時期質量管理的重點主要在於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規格和標準。人們通過對工序進行分析,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確定產生缺陷的原因,迅速采取對策加以消除,使工序保持在穩定狀態。由於數理統計方法的廣泛應用,這一時期的質量管理被稱為統計質量控制(SQC)。SQC在戰時應用中的顯著效果,使其在戰後獲得瞭世界范圍的推廣。

  全面質量管理階段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類在科技領域取得瞭許多重大突破,生產力獲得瞭前所未有的大發展。人們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世界市場的競爭達到瞭空前激烈的程度,消費者權益運動呈現出日益高漲的局面,員工的能動性和參與對於企業的成功愈加成為不可或缺的因素。人們開始認識到,僅僅依靠制造領域中的統計質量控制已經不能滿足顧客對質量的要求,也不足以應付日益嚴峻的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J.M.朱蘭提出,為瞭對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除瞭SQC以外,尚有許多其他重要的質量職能必須予以關註。

  這一時期,美國的貝爾實驗室開展瞭名為全面的質量保證計劃的活動。在這一活動中,除瞭重視制造過程的統計質量控制之外,對於從建立質量標準開始一直到產品最終處置為止的其他各種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予以充分強調。

  稍後,美國通用電氣公司的A.V.費根堡姆發表瞭題為《全面質量管理》的論文,首先提出瞭全面質量管理(TQC)的概念。費根堡姆主張解決質量問題不能局限於制造過程,因為制造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不過是所有質量問題的20%左右,而80%左右的質量問題是在制造過程以外產生的。解決問題的手段僅僅局限於統計方法也是不夠的,而必須是多種多樣的。這樣,質量管理由制造過程中的SQC逐漸發展到為瞭滿足顧客要求所必須關註的各個方面。20世紀50年代後期,美國的一些銀行、航空公司應用質量管理的思想和方法來嘗試解決各自所面臨的問題,從而使得質量管理由傳統的制造業領域擴展到瞭服務業領域。

  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引進瞭美國的質量管理方法,並有所發展。他們強調從總經理、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到工人,全體人員都參與質量管理。企業對全體職工分層次地進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廣泛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小組活動,並創造瞭一些通俗易懂、便於群眾參與的管理方法,包括由他們歸納、整理的質量管理老七種工具和質量管理新七種工具,給全面質量管理充實瞭大量新的內容。質量管理的手段也不再局限於數理統計,而是全面地運用各種管理技術和方法。成功的質量管理對於日本的戰後復興起到瞭巨大的作用。質量管理在日本是按照所謂的“全公司的質量管理”(CWQC)的方式推進的。日本質量管理專傢石川馨將CWQC特點概括為:“全公司的質量管理的特點在於整個公司從上層管理人員到全體職工都參加質量管理。不僅研究、設計和制造部門參加質量管理,而且銷售、材料供應部門和諸如計劃、會計、勞動、人事等管理部門以及行政辦事機構也參加質量管理。質量管理的概念和方法不僅用於解決生產過程、進廠原材料以及新產品設計管理等問題,而且當上層人員決定公司方針時,也用它來進行業務分析,檢查上層管理的方針實施狀況,解決銷售活動、人事勞動管理等問題,以及解決辦事機構的管理問題。”

  隨著質量管理活動的普及和深化,美國質量管理學會(ASQC,現美國質量學會)於1946年宣告成立。歐洲也於1956年創立瞭歐洲質量管理組織(EOQC,現歐洲質量組織)。國際質量科學院(IAQ)在多個國傢合作的基礎上於1969年在東京宣告成立。隨後,國際標準化組織於1987年發佈《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ISO 9000)系列標準,在全球范圍內掀起瞭一股貫徹ISO 9000系列標準並獲取質量體系認證的熱潮,企業界的質量意識獲得瞭空前的高漲。

  經過長期而廣泛的實踐、積累、總結和升華,全面質量管理已成為全球企業界的共同實踐。全面質量管理逐漸由早期的TQC演變為TQM(total quality management),在一定意義上來講,它已經不再局限於質量職能領域,而演變成為一套以質量為中心的、綜合的、全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卓越績效模式、六西格瑪管理是全面質量管理發展的重要成果。

  中國現代質量管理 中國在鴉片戰爭以後開始有瞭一些近代的軍事工業。生產企業為瞭確保產品的質量,逐漸設立瞭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的檢驗人員。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隨著國傢工業化的進程,在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企業的質量管理開始進入新的階段。從1949年到80年代中期,中國的經濟處於計劃經濟時期,中國的質量管理也基本上是在政府主導下推行的,企業基本上處於一種被動和從屬的地位。自80年代中、後期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逐漸確立瞭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政府的職能也開始發生轉變,從對企業的直接管理逐漸轉變為間接管理和宏觀指導。企業對質量管理從過去的“要我做”變成“我要做”,真正成為企業自身的使命。以海爾、長虹等為代表的一大批先進企業通過質量管理使得產品質量趕上或超過瞭發達國傢產品的水準,樹立瞭中國的民族品牌,確立和鞏固瞭企業的競爭地位。

  1993年全國人大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標志著中國質量工作進一步走上瞭法制化的道路。

  學科的性質、研究對象和基本原則 根據國際標準的定義,質量是指一組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的程度。質量的概念最初僅指產品,以後發展到服務、過程、活動、組織、體系和人,或以上幾項的組合。

  質量管理是指在質量方面指揮和控制組織的協調活動。通常包括確定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和質量職責,並在質量體系中通過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等活動,實現質量方針和目標。

  性質 由於質量管理既涉及社會科學中的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和管理學,又涉及自然科學中的數學及其分支數理統計學等,因此,它是一門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相結合的綜合性學科,具有多學科交叉和綜合的性質。

  研究對象 從微觀角度看,是質量產生、形成、實現的規律和穩定、提高質量的概念、理論、方法、工具、技術;從宏觀角度看,質量管理主要研究提高質量的方針和政策。

  基本原則 ①以顧客為關註焦點。因為組織的生存和發展依存於顧客,所以必須充分理解顧客當前和未來的需要,努力滿足顧客的需要並力爭超越顧客的期望。②領導作用。領導要負責確定組織的宗旨和方向,並努力營造一種使員工全力以赴實現組織目標的環境。③全員參與。各級成員都是組織中重要的一員,隻有全員充分參與才能實現組織的最大利益。④過程方法。將相關資源和活動作為過程的方式進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達到預期的目的。⑤系統管理。針對制定的目標,識別、理解並管理一個由相互聯系的過程所組成的體系,有助於提高組織的效果和效率。⑥持續改進。這是組織永恒的目標,是企業立於不敗之地的重要手段。⑦以事實為決策依據。有效的決策是建立在對數據和信息進行合乎邏輯的分析和直觀判斷的基礎上。⑧互利的供方關系。通過互利的關系,可增進組織與其他供方創造價值的能力。

  質量保證與產品責任 所謂質量保證,是指對某一產品或服務能滿足規定質量要求的適當信任所必需的全部有計劃、有系統的活動。質量保證強調對顧客負責。僅僅依賴企業自身的質量保證,由於條件不足往往變得不可靠,因此由獨立於供需雙方且不受雙方經濟利益支配的第三方介入質量保證是非常必要的。

  質量保證活動雖然最早開始於西方一些軍品承包商,但是很快傳到民間。國際標準化組織在工業發達國傢質量保證實踐活動的基礎上,制定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ISO 9000)族標準中的質量保證模式就是在這種形勢下的重要產物。現代產品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必須確保產品的安全性。

  美國1972年制定瞭《消費者產品安全法》,對危險性大的產品進行限制。不僅設計、制造上的缺陷,連產品包裝、標簽、使用說明書不完備也將成為訴訟對象,對企業追究產品責任十分苛刻。日本1968年頒佈《消費者保護基本法》,1973年公佈《消費生活用品安全法》,根據這些法律,設立瞭產品安全協會,開展產品安全標識、安全管理等業務。中國1993年頒佈《產品質量法》,2000年加以修訂,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