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或其他方式,破壞社會良好風尚,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一類犯罪。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良好風尚和國傢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本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組織淫穢表演等破壞社會良好風尚,情節嚴重的行為。作為本類犯罪對象的淫穢物品,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淫穢性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本類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個人和單位。本類犯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有的犯罪必須是以牟利為目的。

  本類犯罪包括: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組織淫穢表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