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由民事訴訟當事人授權或經人民法院指定,以當事人名義,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制度。進行訴訟行為和接受訴訟行為的許可權,稱為訴訟代理權。享有訴訟代理權為當事人代理訴訟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沒有訴訟代理權,隻是傳達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如代交訴狀、代收文書的人,或者依法律規定支持他人提起訴訟的人,都不是訴訟代理人。

  在古羅馬,隻有監護人及刑事訴訟上的告訴人,才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代他人提起訴訟。5世紀《薩利克法典》規定定:“凡非因公務在身,而拒絕不到,委托別人代赴法庭者,罰款十五金幣,此罰款歸代出庭人所有。”18世紀,各國立法確定瞭訴訟代理制度,並承認以訴訟代理為職業的律師制度。

  訴訟代理有以下四種:

  法定代理 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的發生,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思決定,而是以親權或監護權為基礎,由法律規定。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處於相同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當事人的訴訟義務。法定代理權由於被代理人成年、解除監護、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滅。

  法定代表 法律上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從事活動設立的一種代表制度。法人、非法人團體的主要負責人是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根據法律規定行使代表權,代表權的發生是基於代表人的職權和職責。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權的活動,體現法人、非法人團體的活動,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即法人、非法人團體的訴訟行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可以變更自己的主要負責人,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隻是執行職務的具體人員的更換,前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新代表人具有拘束力。法定代表權自法人、非法人團體成立而產生,隨法人、非法人團體撤銷、解散而消滅。

  指定代理 無行為能力人又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法律規定由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制度。被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稱為指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這種代理權的發生基於法院的指定。指定代理人在訴訟中與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但不得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在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為訴訟行為時,指定代理人應當脫離訴訟,代理權即行消滅。

  委任代理 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這種訴訟代理人稱為委任代理人。因這種代理權是由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發生的,所以又稱意定代理。委任代理是一項范圍廣泛、應用普遍的代理制度,當事人可以委托他的近親屬、律師擔任委任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有關的社會團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擔任委任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須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委任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但是在離婚案件中,確定離婚與否,必須當事人本人表達意志,不能授權由委任代理人決定。委任代理人的代理權,因訴訟終結、解除或辭去委任、代理人喪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滅。委任代理的變更和解除,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報告法院,並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