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支付租金在一定時期內取得商品使用權的一種交易。現代經濟中的租賃是企業間較長期的動產租賃,是以借物代替借錢的一種籌資方式,其實質是一種信貸。

  租賃業務的當事人通常有三方,一是物資供應方,即出售物資的廠商;二是出租方,即購買物資出租者,通常是租賃公司或金融組織的附屬機構;三是用戶,即承租人。

  租賃業務的基本內容,是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和願望,購進有關商品,再將這些商品租給承租人使用用。出租人負責將出租品運至承租人指定的地點,並負責安裝,交付使用,出租品的所有權屬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出租品擁有充分的使用權,但對該物品有責進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並按期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延長租期,或承租人以少量租金繼續使用,也可由承租人以很低的名義價格購為己有。

  租賃貿易主要有兩類:①融資租賃。它以取得設備添置,解決資金不足為主要目的。這種租賃,租期較長,一般情況下,在租賃期內租約不可撤銷。出租人在首期租賃中就收回全部墊款、費用和利潤,出租品的保養和維修由承租人負責。②經營租賃。它以取得物資使用權,解決一時所需為主要目的。這種租賃,租期較短,中途可以撤約,出租人一般不可能從首期出租中收回全部墊款和費用,出租品的維修由出租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