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傢中包括以國傢為主體的財政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銀行信貸收支資金,國營和集體企業的稅後留利,以及地方和企業自借自還的外資等各項社會資金的社會總資金運動。它與國傢財政既有密切聯繫,又有量和質的區別。國傢財政是以國傢為主體對部分產品和國民收入進行的分配和再分配;而綜合財政則突破瞭以國傢為主體的財政資金分配範圍,全面管理社會總資金。

  作用 綜合財政起到資訊(資金、投資、物價等等信息)、指導(指導資金使用方向)、調節(調節資金餘缺)、協調(協調各項資金使用)、銜接(前後、環節間銜接)、平衡(綜合平衡)、監督等作用。搞好這一工作,有利於瞭解和掌握全社會的資金來源,對社會總資金內部各項資金進行綜合平衡,合理改善資金使用結構,促進國民經濟有計劃協調地發展;有利於信貸收支的平衡及其與財政資金的綜合平衡,穩定貨幣流通;有利於正確處理財政預算資金與國傢信用(內債、外債)的協同關系,加快經濟建設步伐;有利於把經濟手段與行政幹預結合起來,指導、協調、控制社會資金特別是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的計劃性;有利於社會總資金的分配與社會總物資分配的統籌安排和結合,使資金與物資相平衡、建設規模與國力相適應。

  綜合財政計劃 即綜合財政信貸計劃,包括國傢預算收支計劃、國傢信貸收支計劃和預算外收支計劃。編制綜合財政信貸計劃在於通過價值形式,反映各類資金總量及其各方面的構成,以便引導各類資金納入國傢計劃軌道,加強宏觀控制,安排好積累、消費及其內部的比例關系,協調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這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促進與實現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的重要手段和步驟,是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中國,1960年國務院曾提出編制和加強綜合財政計劃。1981年,江蘇省編制瞭1982年的綜合財政計劃。河南、遼寧等省也先後進行瞭這方面的工作。1983年1月,國傢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傢統計局聯合召開座談會,把綜合財政計劃改名為綜合財政信貸計劃,並確定從制訂1984年計劃開始,正式加以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