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營責任制形式的一種。它是在不改變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的條件下,將全民或集體企業資產有期限、有條件、有償地出租給承租者,並將經營權讓渡給承租者的一種經營方式。中國自1984年後開始實行這種企業經營方式。企業的所有者(即出租人),一般是通過招標的方式與承租人簽訂合同,將企業的資產,交付給承租人經營管理,而承租人必須出具一定數量可資抵押的個人財產(包括現金),並支付租金,承擔經營風險責任,在租賃經營關係終止時返還企業全部資產。這種方式式一般用於小型企業。

  租賃經營責任制,不同於傳統的租賃。租賃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存在過,但內容有所不同。在奴隸社會,奴隸主可以把屬於他自己所有的奴隸租給別人使用;在封建社會,地主可以把屬於他自己所有的土地租給農民耕種;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傢可以將私人占有的生產資料出租,等等。中國現階段的租賃經營責任制,是在傳統租賃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經營方式,是企業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一種具體形式,是物的租賃和經營權的暫時讓渡的有機結合。它既是傳統租賃中適於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因素的繼承,又是對傳統租賃的突破和發展。

  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要根據企業的不同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租賃形式,如個人租賃、合夥租賃、全員租賃和企業租賃等。在收益分配方面,對租賃經營企業實現的利潤,一般是按上繳利潤、承租人收入、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五部分進行分配。首先扣除上繳利潤,剩餘部分按合同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租金及保證人收益由承租人收入中支付。

  從1984年以來,中國已有數千傢小型工商企業,實行瞭不同形式的租賃經營責任制,大多數效果比較好。因為租賃經營責任制較好地實現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和政企分開,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通過招標的形式選拔承租人,可使真正有才幹的人充當企業經營者,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明確瞭承租人的責、權、利,有利於提高經營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註意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改革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還可使廣大職工關心本企業的發展與前途,有利於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