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或大部租入土地、主要依靠自己勞動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

  資本主義條件下的租地農民並非封建社會中依附於地主的佃農,而是資本主義農業的一種附屬經濟成份。一般是自己沒有土地或隻有少量土地的小農。他們以租金形式交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不僅占去他們用自己的剩餘勞動創造的相當於利潤的一部分,而且往往還占去他們在其他情況下以同量勞動得到的正常工資的一部分。

  從歷史上看,租地農民在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傢的的發展情況不盡相同。在英國,15~18世紀封建制度解體的過程中,租地農民作為從封建制農業向資本主義農業過渡的中間形式而產生和發展起來。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在農業中取得統治地位以後,在資本主義各國,仍有租地農民與資本主義大農場長期並存。馬克思指出,在英國的租地農民中,甚至包含有少量的資本傢,他們不得不被迫滿足於平均利潤以下的利潤,而把其中一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給土地所有者。在美國,南北戰爭(1861~1865)以後,奴隸制雖已廢除,但原先的奴隸並未得到土地,他們不得不向種植園主租佃土地,預借種子、工具、牲畜和肥料,收獲後用1/3至1/2交納地租。這種租佃農民,1910年約占南部農戶的一半,在全國農戶中占到24%。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資本主義國傢采取瞭“土地改革”和“結構改革”等清除“沒有生命力”農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上壟斷資本滲入農業,以租佃關系為基礎的農場的比重顯著縮小。例如,在英國,1900年可耕地中有90%是租佃的,到1971年,租佃農場已不到農場總數的40%。在日本,租佃耕地在全國耕地總面積中所占的比重,已從1945年的46%下降到1965年的5%。其他如挪威、芬蘭、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也出現同樣的趨勢。上述資本主義國傢未將租地農場主同租地農民分組統計,這裡的比例數字當然也包括租地農場主在內,但由於大生產排擠小生產的規律的作用,租佃農業縮小,主要應是租地農民減少。

  租地農民經營農業的生產費用,一般高於農業生產中所需的平均費用,因此,他們在資本主義市場競爭中,處於困難的境地。資本主義國傢對某些農產品所實行的“補貼”措施,主要有利於大農場主,對絕大多數規模很小的租地農民來說,光靠農業往往難於維持生活,還需靠外出出賣勞動力,以從事非農業活動的收入來補充。隨著現代農業生產向著高度機械化、電氣化的發展,農業中資本有機構成的不斷提高,土地兼並日益加劇,租地農民淪為無產者的人數也有繼續增長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