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城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私營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法人所得稅。

  中國在1956年基本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後,私營經濟基本上不存在瞭。1978年,中國開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城鄉個體經濟和私營企業作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在國傢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得到瞭相應恢復與發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適當發展私營經濟,有利於國傢財政收入及促進生產,活躍市場,擴大就業,更好地滿足人民多方面的生生活需求。為瞭保護私人企業合法利益,對其加強引導、監督和管理,國務院於1988年6月25日發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主要內容是:①凡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城鄉私營企業,都是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②納稅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35%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③私營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虧損,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從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應的數額加以彌補;不足彌補的,可以遞延至次年繼續彌補,但連續彌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④私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⑤為瞭有效調節私營企業投資者的收入,引導其將稅後利潤更多地用於企業生產建設方面,對私營企業投資者將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用於生產發展基金的部分,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將稅後利潤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投資者不論以何種方式撤回生產發展基金或轉讓企業資產用於個人消費的,依照40%的比例稅率,補征個人收入調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