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傢預算收入科目中類級科目之一。國傢預算收入中來自國營企業的繳款,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上繳國傢的利潤、事業收入以及由預算收入退庫撥補的企業計畫虧損和價格補貼。

  中國國營企業實現的利潤,除按國傢規定可以由企業留用一部分外,絕大部分以“利潤”形式上繳國傢,企業收入和稅收收入並列為國傢財政收入的兩大主要來源。企業收入占國傢財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過50%,1960年達63.9%。從1978年年起,先後實行企業基金制和利潤留成制,企業實現利潤中留給企業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別是從1983年起實行利改稅,對國營企業開征所得稅,原來上繳的利潤,通過稅收渠道繳納,企業收入占國傢預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隻占2%左右。兩步利改稅以後,企業收入所含內容幾次變化,如1991年規定的內容主要有:①未實行利改稅企業上繳國傢預算的利潤、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②實行利改稅小型工業企業上繳的承包費、租賃費;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分得的上繳國傢預算的利潤;④按國傢規定出售和兼並國有企業的產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