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競爭決定的商品平均價格。又稱費用價格。這一概念由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威廉·配第在其1662年出版的《稅賦論》中首先提出。他對自然價格的解釋是“假如一個人在能夠生產一蒲式耳穀物的時間內,將一盎司白銀從秘魯的銀礦中運來倫敦,那麼,後者價格便是前者的自然價格”(《賦稅論、獻給英明人士、貨幣略論》,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48頁),即一盎司白銀成瞭一蒲式耳穀物的自然價格。配第雖然認為勞動是商品價值的源泉泉,但又認為商品價值不是由本身包含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購買商品的金銀所包含的勞動時間決定的。

  古典政治經濟學代表人物之一的亞當·斯密區分瞭自然價格與市場價格,認為:“勞動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第25頁)但同時又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商品價值是由這種商品在交換中所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決定的,而這種的勞動量可分解為工資、地租和利潤三種收入。因而他把自然價格解釋為:“一種商品的價格,如果不多不少恰恰等於生產、制造這商品乃至運送這商品到市場所使用的按自然率支付的地租、工資和利潤,這商品就可以說是按它的自然價格的價格出售的。”(同上,第49頁)

  古典政治經濟學另一個代表人物大衛·李嘉圖一方面批評瞭斯密用購買到的勞動來決定價值的認識,堅持“自然價格”由勞動耗費量所決定;另一方面又把這個經濟范疇理解為生產價格,認為:“每一個國傢的全部土地和勞動產品都要分成三部分,其中一部分歸於工資,一部分歸於利潤,另一部分歸於地租。”(《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297頁)

  K.馬克思在吸收自然價格理論的合理成分的基礎上,提出瞭生產價格理論,認為:“商品的‘自然價格’不是指市場價格,而是指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的平均市場價格,或者說,市場價格所趨向的中心。”(《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Ⅱ分冊,第359頁)

  自然價格理論的提出,有助於我們理解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的主要特征,以及與收入分配變化之間的關系。因此,自然價格的概念是研究源自資本積累的經濟制度長期變化的一個組成部分。馬克思的生產價格理論在一些方面吸收瞭自然價格理論的合理成分,因而古典政治經濟學關於自然價格的學說,為馬克思勞動價格理論的形成奠定瞭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