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能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為有行為能力人。羅馬法認為人達到一定的年齡其知識和經驗就能夠權衡利害得失,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從而規定25歲為成年。其後,各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規定,如奧地利、義大利為21歲,日本、瑞士為20歲,法國為18歲。對於未達法定成年年齡而實際上已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有的國傢制定瞭補救辦法。例如,羅馬法規定25歲為成年,但男滿20歲、女滿18歲,可申請皇帝的“成年特許”而免除其年齡限制,之後,除關關於不動產的轉讓外,其行為能力與成年人同。1896年《德國民法典》規定21歲為成年,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可依法定程序,由監護法庭宣告為成年,是為宣告成年制。還有的國傢采用結婚成年制,法律規定已婚的未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具有結婚行為能力(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