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繼承其遺產的制度。與法定繼承相對。遺囑指死者(遺囑人)生前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遺產或其他事務,並於死亡後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設立遺囑必須由本人獨立進行。

  遺囑繼承人的範圍 各國一般不限定遺囑繼承人的範圍。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不是法定繼承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其遺產產,也可以把財產遺贈給國傢、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的有效條件 ①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並不等於行為能力(見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②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③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於無效。④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大陸法系諸國規定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4種形式。在中國,一般有公證、自書、代書3種形式;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見證人作出書面或口頭證明。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遺囑人在設立遺囑以後,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具體內容,也可以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遺囑人變更或者撤銷原立遺囑,一般按原立遺囑的方式、程序進行,也可以用新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原立遺囑。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的,原則上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在中國,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